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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8 点击数:

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实训(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中职教育特色,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性人才,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实训(验)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特制订实训(验)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第一条 教师承担实训(验)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科审核批准后执行。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科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教师对所承担实践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好教学进度表,教务科、本人各执一份。

第二章 实训(验)教学

第三条 实训(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训(验)技能的必要手段。通过实训(验)教学,巩固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第四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训(验)室的具体条件,确定实训(验)教学的项目和要求,制定实训(验)课的考核方法。实训(验)室应按本学期各班的实训(验)计划,实训(验)项目编制实训(验)课程表。

第五条 使用机房的任课老师在开课前将本学期教学进度表和课程所需软件型号及版本告之机房管理员,保证机房教学正常运行。

第六条 实训(验)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备课,重点明确每项实训(验)的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训(验)内容事先要进行预演,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才确定实训(验)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其他准备工作;

3.上课时,任课老师应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如预习检查、操作检查和结果检查等;

4.实训教学的老师上课除教案必须有实训(验)任务书,课后老师填写实训(验)教学情况表,若在机房上课,任课老师指导学生填写机器设备上的运行表。

第七条 教师应该按照实训(验)教学的目的,要求学生严肃认真地完成实训(验)任务。

1.要求学生实训(验)课前,进行实训(验)内容的预习,明确实训(验)目的,理解实训(验)方案及操作方法。

2.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训(验)操作规定,认真从事每个实训(验)步骤,实事求是地记录实训(验)的现象和数据,熟练掌握实训(验)操作方法。

3.要求学生遵守实训(验)室的规章制度,做好实训(验)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实训(验)完毕,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离开实训(验)室。

4.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训(验)报告,及时交教师批阅。实训(验)报告应如实反映实训(验)结果,实训(验)水平并科学地加以整理和分析。对实训(验)结果不合要求的,实训(验)效果没达到目的应责令其重新进行实训(验)。对实训(验)报告不符合规格的,应令其重写。

第八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期间,做到不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实训教学涉及两位老师,主讲老师主要负责主要的教学任务,辅助老师配合主讲老师完成教学任务,并及时检查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实践教学场地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 各实训(验)场地必须张贴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十条 对不使用实训设备的课程,不得占用实训(验)室;对较少利用实训(验)设备进行教学的课程,应按实际使用课时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负责清洁,各实训(验)室内部卫生由各实训(验)室管理员及上课教师负责。

第十二条 不允许在实训楼内吸烟,不得将食品与饮料带入实训(验)室,实训(验)室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有责任共同监督管理。任课老师下课后务必要求学生关灯关电关窗,负责摆放好桌凳,及时安排值日学生打扫卫生后方能离开。实训(验)室管理人员要求每两节课后对实训(验)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任课老师并做好记录。节假日放假前实训(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训(验)室卫生和切断电源的工作。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科负责对实训(验)室规章制度制订与公示、实践教学文件配备和准备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实训(验)室应在学期末提前做好下学期实训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新学期开学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实训(验)室应在学期初公示实训单元使用课表,学期正式开课前教务科应将本学期实训安排表打印出来,并分发到各实训(验)管理员,各任课老师严格按照安排表进行上课,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之教务科。

第十六条 各实训(验)室上课老师和学生课后应及时填写实训(验)室当天使用情况表,实训(验)室管理人员每周上交教务科各实训(验)室运行原始记录表,不能漏填或过后补填,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任课老师应在学期末将下学期需要的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室管理员核对库存数量后签字报教务科,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实训(验)教学耗材的保管,专管人员对采购的耗材进行验收、登记造册、保管和发放。专管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专管人员要按照类别和存放要求妥善保管。对有害物品和危险机械要严格按照危险品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库存的耗材要经常清点、检查,保证帐物相符,每学期末对库存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十九条 领用低值耐用品(包括常用工具、量具等)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需做好登记,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对无故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实训(验)教学中如遇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实验员提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若在教学中学生操作不按规范要求恶意损坏设备的,任课老师将情况报实验员和班主任,并作出赔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